涉案金额百万,3名00后“跑分”洗钱被刑拘!

发表时间: 2021-09-23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及柳州警方

知识点

“跑分”洗钱,是指利用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
洗钱是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为了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柳州警方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9月11日,柳南蜀黍重拳出击
再次团灭一个“跑分”洗钱的犯罪团伙

案件回顾

近期,柳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民警在开展电信诈骗案件研判工作中发现,有多个账户频繁与某电信诈骗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存在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跑分洗钱重大嫌疑,随即对相关账户信息和使用人开展深度研判,很快锁定3名来宾市象州籍年轻男子的相关信息。

       经进一步分析研判,民警发现该3名男子近期频繁在柳州市区不同宾馆开房入住,于是对3名嫌疑人进行实时轨迹追踪,同时部署行动队开展布控抓捕行动。9月11日9时许,抓捕民警发现3名嫌疑人入住鱼峰区荣军路某宾馆后,迅速行动,成功在该宾馆215房间内抓获3名年轻男子,当场查扣涉案手机4部、现金300元及多张手机卡、银行卡。


       经讯问,嫌疑人韦某林(男,19岁)、韦某杰(男,19岁)、韦某华(男,19岁)均对跑分洗钱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上述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深挖中。


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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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 [6] 的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今日热点
洗钱套路
很多人是从电影里听说“洗钱”这个词的,也就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遥远,跟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合谋贩卖毒品牟利。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共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为掩饰、隐瞒收入来源和性质,费某自5月8日开始,在其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并删除相关微信收款、转账记录。费某用款时再让程某某通过微信“小额多笔”转回。经统计,费某分四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化整为零进行回转。程某某错误认为自己不参与贩毒,只是帮费某暂时保管一下毒资,不会犯法的。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费某批准逮捕。

费某掩饰、隐瞒自己贩卖毒品所得,为何还构成洗钱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上面案例中,费某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保管毒资,“小额多笔”转回毒资,就属于“自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也构成洗钱罪。
蜀黍说:
2021年3月1日后,司法机关不仅追究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行为的刑事责任,让犯罪所得无处可藏,切记不要为了贪图不法利益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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