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最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证券公司应将交易佣
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现将佣金收费标准及监管、
中登和交易所相关税费情况告知如下: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023 年 1 月 1 日更新)
发行人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证券登记费 (包括股份首发、增发、 送股、配股、公积金转 增、吸收合并等) |
A 股、 B 股 |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 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股票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发行人 |
优先股 |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0.8‰,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08‰,金额超过 24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策性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券、非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 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期限 1 年(含)以下,按登记债券面额的 0.01‰收取; 期限 1 年-5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2‰收取; 期限 5 年-10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5‰收取; 期限 10 年以上,按登记债券面额 0.06‰收取。 | ||
权证 | 一般按下列式子在办理权证初始登记时一次性计收: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 1000 (元 /月千万)。 其中: 1、权证存续时间按照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 2、权证发行份额按照千万份计,不足一千万份的,按照一千万份计。 3、按该式计算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 票 | 按照 A 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 5 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 5 亿股的部分按 0.1‰收取,收取上限为 300 万元。 |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 权 |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 1000 (元/月千万份)。 其中: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 计算,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 按 20 万元计收。 | ||
存托凭证 | 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 5 亿份(含) 以下的费率为 0.001 元/份,超过 5 亿份的部分, 费率为 0.0001 元/份,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存托凭证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存托人 | |
分红派息手续费 (含派息兑付) | A 股、 B 股、基金 | 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1‰收取, 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免收,基金暂免收取。 其中,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 A 股、 B 股同时分红派息的,分红派息手续费分别计算。 |
发行人 |
优先股 |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 即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0.8‰收取, 手续费金额超过 24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部分予以免收。 |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策性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券、非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 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派息金额 0.05‰; 兑付金额 0.05‰。 | ||
存托凭证 | 按派现总额的 1‰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 存托人 | |
赎回、回售手续费 | 优先股 | 赎回、回售金额的0.5‰。 |
发行人 |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
可交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策性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券、非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 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服务 费 |
ETF、货币基金 | 每只基金每年 15 万元。 其中, 初始登记当年的年费自基金份额登记当月起(含当月)按实际存续月份折算收取,退出登记当年 的年费自退出登记次月起不再收取。 |
基金管理人 |
信息查询服务费 |
A 股、 B 股 | A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B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发行人 |
存托凭证 | 每只存托凭证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 存托人 | |
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 存托凭证 | 按代收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收取。 | 存托人 |
投资者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交易过户费 | A 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向买卖双方收取。 |
投资者 |
可交换公司债换股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向买卖双方收取。 | ||
ETF 申购/赎回组合证 券过户 | 组合证券中股票按过户面值的 0.5‰收取,存托凭证按过户份额的0.5‰收取。 注:在 ETF 成立后投资者使用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购、赎回 ETF 份额发生的组合证券过户费暂按正常标准 减半收取。目前仅对所含沪市成份股票、存托凭证收取。 | ||
权证行权 | 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投资者单向收取。 |
股票期权行权 | 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 | ||
存托凭证 | 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 ||
非交易过户费 |
A 股流通股、优先股、 B 股 |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 最高 10 万元 (双向收取) 。 注: 1、对于非转持国有股来源股票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划转,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 1‰单向收取过 户费,最高 10 万元。 2、要约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的非交易过户费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 (双向收取) 。 3、B 股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A 股非流通股 |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 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 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 划转股份在 1 亿股以下的, 按其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 收取; 划转股份超过 1 亿股的,1 亿股以下(含 1 亿股) 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 收取,超过 1 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 ||
B 转 H | 30 美元/笔,暂免收取。 |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 200 元/笔 (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ETF | 100 元/笔 (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权证 | 10 元/笔 (双向收取) 。 |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港币) 的 1‰折算为人民币收取 (四舍五入取 整到元) ,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 (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对于港股通 ETF,100 元/笔 (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 ||
存托凭证 | 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
质押登记费 | 股票(含优先股、可 交换私募债标的股 票、 B 转 H) |
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
投资者 |
债券 | 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
基金 | 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 500 万港元市值以下(含) 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 的 1‰收取, 超 500 万港元市值 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1‰收取; 对于港股通 ETF,500 万港币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5‰收取,超过 500 万港币 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05‰收取;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 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股票: 500 万股以下(含)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 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债券: 500 万元以下(含)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 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 取。 基金: 500 万份以下(含)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 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 取。 | ||
开户费 |
A 股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 2、机构/产品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 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 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
投资者 |
沪市 B 股账户 | 1、个人 19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4 美元。 2、机构/产品 85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0 美元。 | ||
封闭式基金账户 | 5 元/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5 元。 | ||
信用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 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 | ||
证券账户注销、注册 资料变更 | 暂免收取。 | ||
证券划转手续费 | 融资融券 |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 融券券源划转: 10 元/指令,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转融通 | 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 |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 按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 |
理所涉证券划转 | |||
QFII、RQFII 参与融资 融券、股票期权业务 所涉同一个一码通账 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 之间的证券划转 |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 其中公司收取 5 元,托管人或为 QFII、RQFII 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 5 元。 | ||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 券账户与其 QFII、 RQFII 项下证券账户之 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 划转 |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 |
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结算费 | B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每笔最高 50 美元。 | 投资者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结算参与人双向收取。 |
结算参与人 | |
股票期权交易、行权 | 股票期权交易:每张合约 0.45 元。 股票期权行权:每张合约 0.9 元。 注:试点期间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暂免。 | ||
ETF 期权交易、行权 | ETF 期权交易:每张合约 0.3 元。 ETF 期权行权:每张合约 0.6 元。 注:试点期间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暂免。 | ||
权证交易、行权 | 权证交易: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结算参与人双向收取。 权证行权: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行权方结算参与人单向收取。 | ||
跨境转换服务费 | 存托凭证 | 按转换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 | 跨境转换机构 |
代收税费
最终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监管费 | A 股、 B 股、优先股、可 交换公司债换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02‰双向收取。 | 通过结算参 与人收取 |
国家税务机关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A 股、 B 股、优先股、可 交换公司债换股、科创 板存托凭证 |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 |
投资者 |
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
A 股、 B 股、优先股、科 创板存托凭证 | A 股流通股(含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优先股、 B 股、科创板存托凭证: 按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 一交易日收盘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印花税税率。 A 股非流通股: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印花税税率。 注: 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经手费 | A 股、 B 股、科创板存托 凭证 | 按成交额 0.0487‰双向收取。 注: A 股、 B 股、科创板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 30%收取。 |
通过结算参 与人收取 |
可交换公司债换股 | 按成交额 0.0487‰双向收取。 | |||
优先股 | 按成交额 0.001‰双向收取; 优先股大宗交易按成交额 0.001‰的90%双向收取, 最高不超过 100 元/笔。 | |||
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 券、资产支持证券 | 按成交额 0.001‰双向收取; 最高不超过 100 元/笔。 | |||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 | 按成交金额的 0.04‰双向收取。 | |||
基金(封闭式基金、 ETF、LOF) | 按成交额 0.04‰双向收取,货币ETF、债券 ETF 暂免收取。 注: 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 50%收取。 |
基金(公募 REITs) |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 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 |||
权证 |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 | |||
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 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 质押式三方回购、质押 式报价回购、国债预发 行交易 |
暂免收取。 |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 0.01‰向融入方收取,起点 5 元,单笔最高不超过 100 元。 | |||
香港证监会 | 交易征费 | 港股通、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7%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财务汇报局 | 财务汇报局交易征 费 | 港股通、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01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印花税署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港股通、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 投资者 |
香港印花税署 |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
港股通 | 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 不足 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 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并根据实 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
投资者 |
香港联交所 | 交易费 | 港股通、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56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投资者 |
香港结算 | 股份交收费 | 港股通、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港币) 的 0.00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 币 2 元及港币 100 元。 |
结算参与人 |
证券组合费 |
港股通 | 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港币)分段收取,费率如下: 低于 500 (含)亿元,年费率 0.008%; 500 至 2500 (含)亿元,年费率 0.007%; 2500 至 5000 (含)亿元,年费率 0.006%; |
5000 至 7500 (含)亿元,年费率 0.005%; 7500 至 10000 (含)亿元,年费率 0.004%; 10000 亿元以上,年费率 0.003%。 | ||||
现金红利分派费 |
B 转 H | 按红利派发总额(美元)的 0.12%收取,最高 10,000 港币等额美元。另外,香港结算根据银行 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汇款美元手续费。相关费用由香港结算在红利款中扣除, 实际由投资者按持 股比例分摊。 |
投资者 | |
香港证券公司 | 交易佣金 | B 转 H | 按成交金额的 0.08%。 注:佣金由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确定。 | 投资者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A 股、基金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
结算参与人 |
国债现货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 | |||
债券回购 | 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 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 3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 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 7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 1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 28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 9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 18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
注: 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 500 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 取。
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票、存托凭证业务所涉过户费、印花税,参照现有 A 股流通股、存托凭证的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 执行,所涉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 0.00487%双向收取,单向每笔最低 50 元、最高 10 万元。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5、红筹企业境内发行无面值 A 股股票按照A 股收费项目执行,A 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无面值 A 股按照股数收取,单位为“元/股”,费率一致。
6、B 股送(转)股登记费收费币种为美元。
7、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