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023年 2月 20日更新)
投资者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股份过户费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01‰双边收取。 |
投资者 |
挂牌公司股份 | |||
非交易过户费 | A 股 |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投资者 |
挂牌公司股份 |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 A 股: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退市 B 股:暂免。 | ||
质押登记费 | A 股 |
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
投资者 |
挂牌公司股份 |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 ||
开户费 |
A 股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 2、机构/产品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 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
投资者 |
深市B 股账户 | 1、个人 120 港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港元。 2、机构 580 港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80 港元。 | ||
信用账户 |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 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 | ||
证券账户注销、注册资料变更 | 暂免。 | ||
证券划转手续费 |
融资融券 |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融券券源划转:10 元/指令,暂免收取。 |
投资者 |
A 股所涉做市证券划转 |
自营证券账户与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业务手续费,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 | ||
挂牌公司股份所涉做市证券划转 | 自营证券账户与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业务手续费,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做市商协议受让原股东证券的划转业务手续费,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收取。 |
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结算费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1‰双边收取,暂免。 |
结算参与人 |
挂牌公司股份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 A 股:免费。 退市 B 股: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同一投资者同一证券单边计收),每笔最高50 美元。 |
投资者 |
代收税费
最终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证券品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国家税务机关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 |
投资者 |
挂牌公司股份 |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
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 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过户登记证券数量×1‰向出让方收取;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过户登记证券数量×1‰向出让方收取。 注: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 ||
挂牌公司股份 |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交易经手费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 0.25‰双边收取。 |
投资者 |
优先股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按A 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 |||
全国股转公司 |
转让经手费 | 挂牌公司股份 |
按成交金额的 0.5‰双边收取 |
投资者 |
优先股 | ||||
退市板块股份 | 退市A 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6‰双边收取。 退市B 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8‰双边收取。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按挂牌公司股份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A 股 |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
结算参与人 |
挂牌公司股份 |
退市板块股份 |
注:1、如涉及终止挂牌专区相关业务,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终止挂牌专区股票转让经手费由本公司按照退市 A 股相应收费标准代收。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转板证券登记费按沪深市场与北京市场上市证券登记费的差额收取;跨市场转登记当年,信息查询服务费按 1,200 元人民币/年收取。
3、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净资产总额达到上限的,已交纳本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交纳。对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当自加入结算系统后,交纳本基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5、股权激励业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的,根据股票来源不同,分别收取证券登记费或非交易过户费及非交易转让印花税。
6、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