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非合格投资者的“危险游戏”

发表时间: 2017-09-18    来源:中国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其中,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标准的案例陆续涌现。由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一些公司为规避监管规定,采用多种方式,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以投资者王某的案例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销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王某实缴出资金额仅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该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还有一起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概念,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典型案例。“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某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许多投资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多起投资者投诉。

  私募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而在上述案例中,相关投资者承担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如王某仅出资30万元就购买了要求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案例二中,私募产品拆分转让后,其风险均转移给了投资者。可以说,上述行为均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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