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投教案例5-“ 证调对接为调解协议提供效力保障

发表时间: 2018-04-04    来源:海通证券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张女士于2015年4月与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署了投顾协议。由于期间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损失近80万元。后投资者以没有及时提醒市场风险为由向该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赔偿。投资咨询公司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仅仅提供信息参考,具体账户操作在投资者自己手中,且账户信息只有投资者本人知道,损失数额也无从考证等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投服中心受理该纠纷后,鉴于案件相对复杂,因此组成了3名调解员的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电话沟通和多次现场调解,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者签署投顾协议后合同双方各自应当履行怎样的权利义务;二是投资咨询公司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提醒市场风险与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三是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分配


 

  三、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合议认为,投资咨询公司按照投顾协议约定提供有偿服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针对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没有及时有效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张女士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投资,没有充分了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上述标准和方向,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机构以抚慰金的形式支付投资者30多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但是,由于双方存在对调解协议是否能够执行、纠纷是否再生反复的担心,对调解解决该纠纷仍存有疑虑。为此,投服中心向双方介绍了可为调解协议提供协助公证的服务,并说明了公证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的作用,双方均同意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经投服中心与公证机关协调,双方当事人在投服中心协助下于协议签署后第3天共同到调解协议签署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通过公证的手段固化了调解协议证据效力,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公证完毕,纠纷无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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