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罗某来电反映,其称2015年10至12月期间,发现其购买的某支股票的股数无故变少了,其到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发现与其手工记账的数据都对不上,普通账户少了2500股,信用账户少了100股。另外客户不明白其不停地卖信用账户里的股票,营业部还说她欠钱,其也就该问题咨询营业部多次,但营业部都未能解释清楚,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罗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立即与罗某沟通,向其解释对账单的数据,并讲解融资融券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由于罗某已近70岁,营业部解释多次还是认为营业部篡改数据,对于合同的内容仍是难以理解。调解中心也向罗某解释,但其不接受,坚持认为只要卖出股票,无论盈亏与否债务都已经还清。调解中心了解到罗某并不清楚两融业务的具体操作,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此调解中心建议营业部可尝试劝导罗某不要再进行两融操作。后营业部多次联系罗某,但罗某都不愿沟通,鉴于罗某不愿与营业部沟通,也不愿由调解员调解,因此调解中心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
本案是营业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到位所引起的。目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现实中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并不鲜见。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客户资源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由于业务压力、业绩考核目标的存在,未能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投资者在不了解投资产品、不清楚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加剧了投资风险。据了解,本案中的罗某年纪较大,缺乏基本的两融知识。首先由于罗某分不清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导致其在手工记账时总是无法准确计算出两个账户中的具体股数,当手工记账的数据与对账单的数据有所出入时,便认为营业部篡改数据;其次罗某未充分了解到两融业务具有盈亏放大的特性,认为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只要卖出股票,无论盈亏与否债务都已经还清。但在两融交易中,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本金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最后罗某并不了解《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如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乙方在强制平仓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的品种、数量、及平仓顺序。同时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合适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因此罗某无法理解营业部有权通过强平其他股票来了结其到期合约。另外在投资理念方面,罗某认为只要高收益即可,风险大不大无所谓,存在一定的偏差。对于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罗某,营业部还是为其开立信用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营业部并未履行好适当性管理义务。罗某不懂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缺乏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当股票下跌时,无法接受两融业务中亏损放大的风险,因此罗某就不停地向营业部及相关部门投诉。
本案的启示:
建议证券公司应认真当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守门人”,定期开展公司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新产品及新业务,保证员工在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贯彻好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将适当的产品推介给适当的客户,并引导客户充分了解购买产品的特点及相关知识。对于年纪较大的客户,证券公司更应谨慎评估,做好营销规范化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投资者在购买前也应端正投资心态,对于较为复杂或风险较高的产品,需谨慎选择,权衡是否适合自身的承受能力,不应盲从及过分追求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