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2008年8月1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晏某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反洗钱能有效地遏制贪污受贿人员清洗非法所得。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知识AML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