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将在菲律宾制造和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别以各自名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甲和乙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买汽车等。2005年5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外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评析:洗钱分子往往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收益的跨境转移与清洗。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知识AML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