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底,汪某与区某相识,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区某以520万元港币(贩毒所得)购得广州某木材公司60%的股权,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此后,区某以经营木材为名,采取账目亏损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公司经营收益。2004年3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奔驰越野汽车。
评析:通过创办或入股企业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是洗钱的常见形式。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知识AML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