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对杨XX、刘XX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XX、刘XX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杨东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贩毒所得资金275万元;房产两幢;汽车一辆。该案件是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成果,也是云南省首例宣判的涉毒洗钱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