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XX、段XX走私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王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被告人段XX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此,人民银行在2007年9月开展“天网行动”以来,已经推动成功宣判洗钱案6例,这一数字超过了此前我国所有洗钱罪判例的总和。
经查,被告人王XX,男,系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永康)法人代表、总经理,全面策划、组织和操纵本案走私及洗钱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被告人段XX,女,系常州市永康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永康)主办会计,负责制作购货交易结算清单,并根据王XX指示转移走私赃款。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间,泰国永康采用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无锡、江阴、常熟等地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废塑料数万吨,并要求购货方分两部分支付货款:一部分以远低于实际交易价的价格,由泰国永康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向海关报关后正常购汇支付;另一部分,即报关价和实际交易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以人民币形式汇往王XX指定的常州永康段银芳等人账户(均为银行卡)内。事后,段XX等人即持银行卡迅速提现金,再转给王XX。通过上述手段,泰国永康及其负责人王XX转移走私赃款合计3486多万元,而其中能够单独构成段XX洗钱犯罪资金约228万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